专利保险,就是在专利研发、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与转让、专利使用、专利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损害专利的行为而提供的保险服务。投保人按照保险协议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协议中约定的专利风险事故,则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专利保险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1973年,广告侵害(Advertising Injury)被纳入商业普通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而专利保险还没有被正式提出。1993年,Aetna casualty and Surety Co。v。Watercloud Bed Co。INC案中的败诉人Aetna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加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侵害行为不是广告侵害行为的一种,因此不能将广告侵害条款适用于专利侵权诉讼领域。在此情况下,企业界普遍认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风险已经不再能够通过商业普通责任保险承担,单独的专利权责任风险保护机制呼之欲出。1994年,美国AIG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响应企业界的要求,推出了第一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单。
在知识产权业较为发达的英国、日本,也相继推出专利保险,和美国相比,专利保险险种的保护范围更进一步。英国推出了“专利申请保险”,该项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专利申请人,是在专利权申请过程中就申请人的发明创造能够获得专利授权和免遭他人侵犯而提供的双重保险。专利申请人投该项保险后,不但可以加快专利申请审查的速度,也可以避免潜在的侵权人在申请日至授权日这一临时保护期间内所进行的侵害行为。一旦专利申请人投保专利申请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任何为加快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额外成本;并且无论潜在的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保险公司将以最低的保险金额来确保来确保专利实施政策的可行性。日本推出了“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该保险制度以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授权金收入为保险标的,如果被授权的外国企业因破产或外国政治性原因而无法给付日本企业权利金时,即以该保险来赔偿日本企业权利金收入的损失。而可以作为保险对象的知识产权除了专利权以外,还包括商标权、技术秘密权和包含电脑以及游戏软件在内的著作权。在专利保险的历史行进中,专利保险险种范围不断扩展,保险机制逐渐建立起来。
专利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2010年年底,信达财险推出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开创了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先河。佛山禅城区知识产权局与信达财险签署合作协议,在当地知识产权局、保险公司、代理机构、企业等多方通力合作的情况下,国星光电、德众药业等100余家企业的逾千件专利投保信达财险的专利侵权保险。
据悉,该专利侵权保险放宽了投保人的资格要求,凡是佛山市禅城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已经获得授权并且合法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均可投保该保险。为了配合该保险在中小企业的适用,该专利保险的基准保费设定为2000元人民币,企业每增加1件专利投保需加费200元,每张保单承保专利不超过50件,除另有合同约定外,保险期限为1年。当投保企业遭遇专利侵权纠纷并在法院立案时,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负责相应的保险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投保费用的6倍,即每张保单的保额在1。32万元至7。2万元之间,理赔范围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为专利维权前期准备工作必然支出的调查费用等。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对专利侵权保险出现的积极意义给予肯定:“众所周知,专利诉讼一般历时较长、诉讼成本极高,在我国也是如此。而且,即使支付了巨额诉讼费用仍可能败诉,这使得一些专利权人不得不放弃维权。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专利侵权保险机制,通过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于专利保险在我国的本土化,林小爱指出,既要在完善知识产权价值与风险评估、加强专利保险管理的探索研究以及知识产权与保险“两栖”人才培养等方面下足功夫;还要注意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统计资料,以供检索查询,并注意将专利保险制度与专利仲裁机制有效结合实施,以扭转中小型企业、个人在与大公司发生专利纠纷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局面。
目前,我国的专利保险仅限于专利侵权保险,在专利申请保险、专利执行责任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许可保险、专利投资保险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些险种的拓展对专利产业化与专利保护有着深远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除了申请专利保险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外,也要从自身做起,加强专利信息的保护,通过专利管理、专利预警、专利分析等服务,及时监测同行企业的专利技术发展,及时解决企业专利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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