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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工信交〔
2010〕
231号
各市、州经委、煤炭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持续,现将
2010年度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证件重新核发和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要求
重新核发和年检的时间为
2010年
4月
10日至
6月
30日
,逾期不再受理。
二、对象
2007
年换发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请地方煤炭经营主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收缴旧证和收集相关手续,集中上报我委,申请重新核发。
2008年及以后核发的新证参加年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安排组织,尽早通知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和重新核发。各市、州须在
5月
31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对资料审核确认完整后,加盖公章统一上报省工信委。
(二)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申请换证和年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年检只需副本);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3
、重新核发证件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取得煤炭经营企业资格证申请)》一式两份,年检企业填写《
2010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一式两份。表格下载地址
D_Class.asp?classid=4&itcn_B_ClassID=136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交通与物流处或委内工作)
4
、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全年月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1份。
5
、企业全年生产情况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煤炭经营量,主要经营措施、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等,要求
1000字以上。
(三)对不按期或无故不参加重新核发和年检的煤炭经营企业,给予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处理。
二
〇
一
〇
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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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煤炭经营企业资格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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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0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