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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中国中小企业天水网 (www.smets.gov.cn) 时间:10-03-27 09:14:23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各部管社团:
《民政部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民函〔2010〕46号)已于近期印发,为进一步做好部管社团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部管社团3月17日后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完成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两份加盖社团印章,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于5月7日前报部人事教育司初审。初审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司分期、分批送民政部社团年检机构。年检结果可直接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查看。
二、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中获得4A的部管社团,网上填写完年度工作报告书后,直接在线提交民政部。同时,将工作报告书打印一份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三、2009年年度检查将对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团进行财务审计,请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部管社团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要求及审计机构名单见《民政部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民函〔2010〕46号)。住所设在京外的部管社团,可委托民政部推荐的审计机构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四、存在未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或负责人有超龄、超届任职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部管社团,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调整措施,经部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后送民政部。
部人事教育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科 68205921 1381161836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电子邮件:
zhangke@miit.gov.cn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政部关于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民函〔2010〕46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该公告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
www.chinanpo.gov.cn
),请告知所主管社会团体,并督促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我部将不予受理。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以便所主管社会团体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部报送年检材料。为了表彰和鼓励在评估中取得好成绩的社会团体,我部将在2009年年度检查中对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团体简化手续,请予以支持。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09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中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团体(发现问题的社会团体除外),2009年年度检查中只需完成网上填报步骤(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点击提交,显示已提交数据库即可),不需向民政部报送纸质材料,民政部将直接给予年检合格结论,并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印鉴。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2010年3月17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
www.chinanpo.gov.cn
)”,在首页右侧“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下方点击“网上填报”,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05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 社会团体在2009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 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 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 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 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 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 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 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 在2009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2)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3) 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4) 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 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16) 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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