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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工信发〔
2011〕
650号
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
2011〕
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
根据国家
、省政府
有关规定
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
2011〕
221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暂行本
)》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
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
5亿元以下、
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
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
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划;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通过工业节能评审;
(六)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八)是否
根据有关
规定
提交了相关材料。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
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
(附件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
3),并说明理由。
企业对各级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条 各级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应当及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部门。
第十一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有效期为
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四条 对准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
应当通过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媒介
向社会公告,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工信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年。
附件:
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本格式
3.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文本格式
附件:.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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