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运输业
1、税目内容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税目变化
(1)铁路运输不在试点范围内;
(2)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归在“现代服务业”中,以前营业税税目归在“运输业”下;
3、税率变化
交通运输业扩围后增值税税率为11%,原营业税税率适用3%。
原交通运输业下“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营业税子税目现为“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
4、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差额征营业税依据沪地税货[2010]28号,下同)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目前主要免营业税政策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2)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1)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2)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务服务,按7%抵扣进项税;
(3)管道动输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
(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6)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税;
(7)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
(8)试点地区运输企业未超过应税服务标准500万的自开票企业,应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税款计算
(1)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国际货代业务且差额征税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农产口收购或销售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取得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2)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差额征税,且属于交通运输业或国际货代业)]*税率3%
8、分析
(1)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业务税负上升8%,但购进的运输设备、油料支出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接受方可抵扣11%的增值税,扩围前能抵扣7%,多抵4%.因差额纳税保留,同时因接受方多抵进项4%,可考虑税务收益共享。但整体税负需要结合企业具体成本数据测算。
(2)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2%,进项税不能抵扣,整体税负会下降。接受方可按7%抵扣,与接受非试点地区运输服务一样,不会带来歧视待遇。
(3)管道运输增值税税负保持在3%,和扩围前营业税率无变化,但可以抵设备、设施进项税,附加税会增加较多。
(4)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第六条一、二项服务时,会有4%的税差。可以适当关注下。
(5)国际运输业务是否应免增值税应明确;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行业
1、主要包括内容。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税目变化
技术转让服务以前归“转让无形资产”科目,现在归“现代服务业”。
3、税率变化
研发和技术服务行业扩围后增值税率为6%.扩围前营业税率为5%,
4、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1)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扩围前免营业税政策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营业税。
(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1)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7、税款计算
(1)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国际货代业务且差额征税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农产口收购或销售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取得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2)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3%
8、分析
(1)因差额纳税和免税政策的保留,对试点纳税人而言,税负不会有显著变化。对技术咨询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行业来说税负大体上升1%,但对接受方而言,可能情况下,能减少6%的增值税税负(限服务用于应税项目)。
(2)研发采购的设备的进项税如果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或不征税项目等,进项税可抵扣。
(3)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免税,将不能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因免税,也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也不会因为免税而增加税负成本。
三、信息技术服务
1、主要包括内容。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2、税目变化
无变化。
3、税率变化
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围后增值税率为6%,扩围前营业税率为5%.
4、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对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目前主要免营业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营业税。
6、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1)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3)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增值税。
7、税款计算
(1)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