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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等工作的通知
甘工商发〔
2011〕
186号
各市、州工商局,东风场区、甘肃矿区工商局、工信委: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市场准入和
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和《甘肃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共同做好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带有高杠杆性,与金融机构信贷活动联系密切,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生活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对其实施持续有效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委要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担保行业市场准入及退出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工作协调与信息沟通,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担保公司行政审批制度
(一)设立登记。对拟在我
省行政区域内
新设立的担保公司(含分支
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信委批复文
件(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同时须持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和《甘肃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为担保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有效期限、营业地址等进行设立登记,不得随意更改。未经省工信委批准的担保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立登记。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需办理前置性审批手续,但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要明确标注“融资性担保除外”字样。
(二)变更登记。已设立的担保公司(含分支机构),如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变更情形且内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变更事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信委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
《经营许可证》为担保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省工信委批准变更的担保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终止情形的担保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信委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对
2010年底前设立登记但至今年底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于
2012年
3月底之前完成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认真做好担保公司年检及日常监督工作
年检是对担保公司每年例行的一项正常性业务监管工作,由于担保公司具有金融属性,其年检要比一般公司更为严格,因此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年检及日常监管工作,查处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的担保公司及时通告监管部门;各级
工信委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经营许可
证》年检及日常监管工作
,做好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担保公司,及时上报省工信委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〇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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