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循〔2010〕483号
各市州工信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为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活动,现对我委原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年检;对新申报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申报与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已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复审,对新申报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二、申报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照确定的行业范围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行业范围: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建材、纺织化纤、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医药、食品、机械电子、电力(热电)、农业、建筑业、矿山、服务业等。
三、 申请选聘的审核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
(二)能够为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素评价、技术论证;
(三)拥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四)申报开展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须有6名及以上专职的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工作经历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环保专业的至少各2名,该行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
四、申请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当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师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
(五)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制度及清洁生产业绩证明材料等。
五、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工信委(经委)组织符合要求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填写《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二)各市州工信委(经委)会同环保部门初审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
六、其他
(一)符合要求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请将《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附件)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由当地工信委(经委)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发展处,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
(二)由省工信委进行复审,之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答辩,通过复审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将准许在我省范围内,在确定的行业范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未尽事宜请联系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发展处白润元 武春云
联系电话:0931-4609109(兼传真) 4609109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