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时,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要一次性付清……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我省日前下发《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改制形式
新企业就业保留国企职工身份
意见明确提出,对有资产条件、能够维持生产经营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鼓励企业间进行整体或部分兼并重组。愿意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继续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按《合同法》规定,重新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企改方案
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我省规范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
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意见对经济补偿金标准作出了明确要求:对长期关门歇业、不能确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标准的企业,经省人社厅批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按1年工龄不高于1000元执行。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不作为正常收入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数。对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可按上述经济补偿金标准量化实物资产,作为职工个人股份入股重组企业,双方重新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保险问题
欠缴养老金须一次性补缴
意见明确规定,经审核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在企业改制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对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在企业改制时要补办至改制基准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到人社部门所属的职介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意见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由改制企业与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按政策规定提留社会保险费。职工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