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流动 不用转移养老险基金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出台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跨省转移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 (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寇玉婷) 今后城镇企业职工在我省跨市州多次就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的《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对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其中,养老保险关系在进行转移时,除个人账户外,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也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转移。
《办法》解读
【跨省转移】
统筹基金按比例转移
今后我省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省内流动】
只转移个人账户信息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也将按照新的《办法》转移。
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
【转移接续】
“4050”来甘可建临时账户
参保人员从外省来我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如何办理呢?按照新的《办法》,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再次离开本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非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本省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本省户籍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地为本省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工作调动】
参保不受年龄规定限制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只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州,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
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本省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临时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待遇领取】
跨省参保转回才享受
外省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本省,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市州或本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在本省有关市州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州确定。
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为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为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户籍变动的,以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所在地为准。
参保人员在本省跨市州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不受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
【办理程序】
五步办妥养老险转接
据了解,今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需要经过五个步骤:
①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②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③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④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或个人账户信息,指本省内流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同时,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农民工养老保险】
中断缴费原记录可续
据悉,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